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试用期合同?

试用期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一种,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在确定是否相互适合以及共同开展工作,更好地实现你中有我、我中有你的目标之前,应当先签订的一种合同。我国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十三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招用新员工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。新员工应当在试用期内,经由双方协商一致,或者与工会达成协议后,确定是否转为正式员工……”试用期不是用人单位和员工沟通的时间,而是双方共同合作、验证适合性的时间,其间如果任何一方提出中止试用期合同,都不应该被视为违约,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,只需要按提前通知或试用期协议所约定的方式处理即可。

那么,如何制定合法有效的试用期合同呢?

首先,要注明双方的共同意愿:试用期合同是基于事先达成的共识,并最终由用人单位和员工自愿双方签订的。其次,应在劳动合同的编写中,明确试用期的时间范围及试用期考核的具体内容。还要注明试用期和转正的条件、程序及标准。

此外,应当将有关试用期合同的条款在企业制度或者岗位说明等告知员工,以便员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。

最后,试用期结束后不管是否转正,用人单位都应当进行考核评估,并与员工面谈,双方共认是否适合合作并达成协议。如果员工未达到要求,用人单位有权不予转正,员工应当另行安排工作,双方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离职手续。

在实际操作中,应当充分保障员工的利益,避免以试用期为由裁员,也要避免过长的试用期给员工造成不必要的压力和经济损失。只有让试用期合同真正起到双方协同、共同发展的作用,才能真正实现用人单位和员工的共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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